學習新條例: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(三)
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行為解讀之五:
《條例》第六十三條 對抗組織審查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(一)串供或者偽造、銷毀、轉移、隱匿證據(jù);
(二)阻止他人揭發(fā)檢舉、提供證據(jù)材料;
(三)包庇同案人員;
(四)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,掩蓋事實;
(五)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。
【問題表現(xiàn)】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主要表現(xiàn)為,有的黨員干部為了幫助本人或者其他黨員逃避處分,捏造虛假口供,訂立攻守同盟;出具虛假材料,偽造證據(jù);轉移、藏匿贓款贓物,銷毀、隱匿證據(jù);威脅、誘騙他人不向組織提供真實情況;向共同違紀人員通風報信;向組織說明問題時胡編亂造、掩大說??;模擬組織審查場景、威脅辦案人員等方式妨礙審查工作,違背了黨員對黨忠誠的義務,阻礙了黨組織對黨員正常審查工作。
【執(zhí)紀者說】黨員在任何時候都要對黨忠誠,說老實話、辦老實事、做老實人,如實向黨組織反映和報告情況,尤其是在犯錯誤后,更應該相信組織、依靠組織,認真反省檢討,積極配合組織查清事實,決不能欺騙組織、對抗審查,妄圖以此逃避處理。但有的黨員干部在面對組織審查時,不能正確對待,自欺欺人、掩耳盜鈴、錯上加錯,輕則閉口不言搞軟對抗,重則偽造證據(jù)干擾審查。如某黨員干部,在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時就想好“退路”,通過簽訂虛假借款、投資合同掩飾受賄問題,通過親友收受財物設置“防火墻”謊稱本人不知情,通過形式上的集體研究掩飾個人事先違規(guī)拍板決定,一邊違紀違法一邊對抗組織審查,自認為手段高明,實際上是欲蓋彌彰,為組織查處提供更多再生證據(jù)。
需要注意的是,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與正常行使申辯、申訴權利的政策界限。黨章賦予了黨員進行申辯、申訴的權利,黨員在接受組織審查時,對違紀事實、行為性質等提出的合理辯解,不屬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,組織應該認真聽??;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顧慮或畏懼心理,談話初期避重就輕、拒不交代,但經思想教育后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、如實交代問題的,也不宜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。
鏈接:https://www.hbjwjc.gov.cn/xwtt/147062.htm (湖北省紀委監(jiān)委網站)